云南省鍋爐技能培訓: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內容有哪些?
為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由原勞動人事部頒布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從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設置額定蒸發(fā)量≥1t/h 以水為介質的蒸氣鍋爐或額定供熱量≥240×10*kcal/h的熱水鍋爐,設置額定蒸發(fā)量<1t/h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kcal/h 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為確保安全生產,保護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本任務主要是介紹該《規(guī)則》中與司爐人員有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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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1.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2.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3.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4.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于完好狀態(tài)。鍋爐設備運行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5.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并報當?shù)貏趧硬块T”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其職責如下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并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若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6.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準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7.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鍋爐。
8.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工業(yè)鍋爐水質》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才準獨立操作。
9.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 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guī)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guī)程 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
(3)巡回檢查制度 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yǎng)制度 規(guī)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yǎng)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 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xù)。
(6)水質管理制度 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準。
(7)清潔衛(wèi)生制度 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wèi)生區(qū)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wèi)制度。
10.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yǎng)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二)檢查、監(jiān)督與經濟處罰
1.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xiàn)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xiàn)場檢查,并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2.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tǒng)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shù)貏趧硬块T報告。
3.當?shù)貏趧硬块T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qū)的鍋爐房每年5組織一次評比檢查。
4.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shù)貏趧硬块T簽發(fā)《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后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上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fā)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意見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繼續(xù)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并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后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鍋爐發(fā)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fā)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